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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执字第3338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与青岛和之悦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张玉辉、陈吉杰、孙灵军、赵婉彤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青岛和之悦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张玉辉,陈吉杰,孙灵军,赵婉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黄执字第333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住所地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负责人张晓文,职务行长。被执行人青岛和之悦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法定代表人张玉辉,职务经理。被执行人张玉辉,女,1955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地址吉林省抚松县。被执行人陈吉杰,男,1944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地址吉林省抚松县。被执行人孙灵军,男,1972年4月1日出生,汉族,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被执行人赵婉彤,女,1988年3月9日出生,汉族,地址黑龙江省黑河市爱辉区。本院在执行(2015)黄执字第333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与被执行人青岛和之悦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张玉辉、陈吉杰、孙灵军、赵婉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向银行金融等机构查询,发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案经合议,应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黄执字第3338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权利,应由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并支付迟延履行金或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待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云学审判员  李嘉强审判员  王连敬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林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