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法民二初字第5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莫文华诉赵江波、赵齐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文华,赵江波,赵齐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法民二初字第511号原告莫文华,男,1957年10月1日出生,汉族。被告赵江波,男,1963年12月5日出生,汉族。被告赵齐放,男,1957年6月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莫文华与被告赵江波、赵齐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莫文华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莫文华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成立,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莫文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莫文华负担。审判员 周志刚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朱 砂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