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民初字第6607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青岛某某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与刘某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某某供热有限责任公司,刘某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第6607号原告青岛某某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董事长。被告刘某,女,汉族,51岁,现住青岛市黄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某某供热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刘某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按照原告提供的地址无法向被告刘某送达,经本院阐明,原告未能向本院提供被告明确的送达地址,又不同意交纳公告费用。本院认为,原告不另行提供被告的送达地址,又不同意交纳公告费,本案应按撤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全部退还原告。审判长 刘 凯审判员 刘正品审判员 车绍文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 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