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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右民初字第477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齐建国与郭文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右民初字第477号原告齐建国,男,1960年10月17日出生,蒙古族,无固定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新巴尔虎右旗。被告郭文华,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新巴尔虎右旗。本院在审理原告齐建国诉被告郭文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齐建国与被告郭文华自愿达成了和解,原告齐建国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齐建国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齐建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原告齐建国负担25元。审判员 乌 云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包国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