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秦民初字第01406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原告范某某诉被告罗某、乔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秦民初字第01406号原告范某某,男,1981年12月15日,汉族。委托代理人曹生贤,陕西法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某,男,1971年11月20日生,汉族。被告乔某,女,1972年1月11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某某诉被告罗某、乔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5元,减半收取162.5元,由原告范某某承担。审 判 长 李亚维代理审判员 范 尧人民陪审员 王线芬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武 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