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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坊峡民初字第1084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高某与贾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坊峡民初字第1084号原告高某甲,农民。委托代理人阚宝相,高密天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贾某,农民。原告高某甲与被告贾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世平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0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阚宝相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贾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生育长女高某乙,后于××××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于××××年××月××日生育次女高某丙。双方因家庭矛盾,被告于2012年夏天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现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女孩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被告贾某未提供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生育长女高某乙,后于××××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又于××××年××月××日生育次女高某丙,两个女孩现均跟随原告生活。原、被告婚后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原告外出打工,被告搬回娘家居住,双方分居生活,致使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证一份、户口薄、村委证明一份以及原告的陈述在案为证,经本院审查,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的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原、被告登记结婚至今已十年有余,且生育两女,应当认定双方已经建立起了夫妻感情。原告主张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但这主要是双方不能正确处理外出打工与家庭生活之间的关系引起的,并未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因此,原告起诉离婚的理由不充分,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在今后的生活中,只要双方做到相互尊重、理解、信任,正确处理打工与家庭生活之间的关系,和好是有可能的。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高某甲与被告贾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高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世平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赵颖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