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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楼民四初字第428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原告栗xx、张xx与被告xx继承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栗xx,张xx,张x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楼民四初字第428号原告栗xx,女,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现住xx,籍贯xx。原告张xx,男,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xx。被告张x,男,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现住xx,籍贯xx。原告栗xx、张xx与被告xx继承纠纷一案,于2014年8月1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栗xx、张xx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x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栗xx、张xx撤回对被告张x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栗xx、张xx负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王立炎人民陪审员  汤六军人民陪审员  黄 花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阮 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