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浔民一初字第1526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王涛与赵海霞、刘正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案件判决书
法院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九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涛,赵海霞,刘正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浔民一初字第1526号原告王涛。被告赵海霞。被告刘正和(系被告赵海霞丈夫)。原告王涛与被告赵海霞、刘正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海霞、刘正和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依法缺席审理终结。原告王涛诉称:2015年1月1日,被告赵海霞因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2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后被告赵海霞仅陆续向原告返还了3200元,之后被告赵海霞未向原告还款,因被告刘正和系被告赵海霞丈夫,故起诉要求被告赵海霞、刘正和向原告返还借款16800元。被告赵海霞未作答辩。被告刘正和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1日,被告赵海霞因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2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注明:今借到王涛人民币贰万元整。后被告赵海霞陆续向原告返还了3200元,后一直未予还款,故原告诉来我院。另查明:被告赵海霞与被告刘正和系夫妻关系。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具有法律约束力,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原告按约向被告赵海霞提供了借款,被告赵海霞未按时还款属违约行为,应当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被告刘正和与被告赵海霞系夫妻关系,其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应当承担共同偿还的责任。故原告的诉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赵海霞、刘正和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王涛返还借款16800元。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98元,由被告赵海霞、刘正和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程海平人民陪审员 严 峻人民陪审员 钟 玲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曾丽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