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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保康民二初字第00165-2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刘敢与张道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敢,张道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保康民二初字第00165-2号原告刘敢。被告张道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原告刘敢诉被告张道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10月20日转为普通程序,同时向原告刘敢送达了《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原告刘敢未按通知的期限补交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原告刘敢无正当理由未按期限足额补交案件受理费,依法按撤诉处理,已经收取的诉讼费用退还一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敢撤诉处理。原告刘敢已经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700元,退还2850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梁东丽审判员  邓正甫审判员  梁继洲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宦仁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