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龙法横执字第137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东莞XXX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申请深圳XXX兴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莞市XX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深圳市XXX兴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横执字第1371-1号申请执行人东莞市XX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法定代表人张XX。被执行人深圳市XXX兴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法定代表人林XX。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东莞市XXX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XX兴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深圳市XX兴科技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生效的(2014)深龙法横民初字第1598号民事判决及(2015)深中法商终字第1261号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为保障案件的顺利执行,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扣划(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被执行人深圳市XX兴科技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23250元的财产(以执行时所列财产清单为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郑作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科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