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合法民初字第07533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庞勇军与重庆强联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法民初字第07533号原告庞勇军,男,1963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重庆强联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法定代表人郭远强,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法定代表人刘建忠,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庞勇军诉被告重庆强联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庞勇军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庞勇军的撤诉申请经审查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庞勇军撤回对被告被告重庆强联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庞勇军负担(已缴纳)。代理审判员  陈永静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杨 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