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阜民一初字第752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张华与张雨、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阜民一初字第752号原告:张华,农民。被告:张雨,农民。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广安大街**号美东国际*座**层。负责人:康洁,总经理。原告张华与被告张雨、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5年9月30日立案受理,原告张华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华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华负担。审判员 魏淑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真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