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一初字第194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原告通化市东威电力安装有限公司诉被告通化宏大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通化礼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通化市东威电力安装有限公司,通化礼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通化宏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一初字第194号原告通化市东威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通化市。法定代表人王权,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国生,男。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通化礼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通化市。法定代表人余骏宇,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兴东,吉林星浦律师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立案,调查,取证,参加庭审,代为承认、变更、放弃、和解。被告通化宏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通化市。法定代表人蒋国艺,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江伟文,男。代理权限: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通化市东威电力安装有限公司诉被告通化宏大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通化礼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通化市东威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通化宏大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通化礼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通化市东威电力安装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通化市东威电力安装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通化宏大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通化礼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960.00元,减半收取2,980.00元,剩余2,980.00元返还原告通化市东威电力安装有限公司。审判长 梁 峰审判员 陈炳杰审判员 毛德义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周 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