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云高刑监字第2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管勇因管红运输毒品一案申请再审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申诉通知书(2015)云高刑监字第221号管勇:你因原审被告人管红犯运输毒品一案,不服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普中刑初字第88号刑事判决和本院(2014)云高刑终字第980号刑事裁定。以原判认定管红犯运输毒品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请求再审改判无罪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原审被告人管红、姜朝宣共同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2780克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二人的行为均构成运输毒品罪。原审被告人管红运输毒品的犯罪事实有同案被告人姜朝宣的供述、机动车信息表及抓拍车辆信息、手机通话清单、银行卡交易明细、住宿证明等客观证据证实,抓获经过材料、证人南X、王XX、杨XX、彭X的证人证言予以佐征,上述证据形成锁链,足以认定管红参与运输毒品的犯罪事实。而管红对自己前后不一致的供述及种种反常的行为举止均不能作出合理解释,供述与客观证据不相符。因此,你关于原审被告人管红不构成犯罪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综上所述,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原裁判应予维持。特 此 通 知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