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蒲执字第00368-3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井江蒲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光金、李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井江蒲,李光金,李进,尚昌莲,李雪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蒲执字第00368-3号申请执行人井江蒲,男,1974年2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蒲城县城关镇南环东路*号。被执行人李光金,男,1963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富顺县怀德镇坝中村*组**号。被执行人李进,男,1989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仪陇县观紫镇自生村*组**号。被执行人尚昌莲,女,1967年1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富顺县怀德镇坝中村*组**号,系李光金之妻。被执行人李雪娇,女,1988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仪陇县观紫镇自生村*组**号,系李进之妻。井江蒲申请执行李光金、李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2014)蒲民初字第0170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井江蒲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日本院立案执行。2015年5月12日向被执行人李光金、李进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支付案款281170元(其中借款277220元及利息,案件执行费3950元)。在执行中,因被执行人李光金、李进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本院追加李光金之妻尚昌莲、李进之妻李雪娇为本案被执行人;扣划李进、李雪娇银行款13222.59元到��请执行人井江蒲账户,并查封李雪娇名下的房产一院,因其处置期限较长,本案在执行期限内不能够执行终结,本院征得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待该财产依法处置完毕或者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予以恢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等之规定,裁定如下: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2014)蒲民初字第0170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军洲代审判员 屈晓军代审判员 何汉平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兴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