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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仓民初字第2375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小松(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季庆和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小松(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季庆和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仓民初字第2375号原告小松(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王子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伟德、杨杰,公司职员。被告季庆和(公民身份号码:3522241974********),男,1974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福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小松(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季庆和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25日以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小松(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123元,撤诉减半收取4,061.50元,由原告小松(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吴清云人民陪审员  冯文龙人民陪审员  张 力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林建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