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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郑刑执字第2344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常艳伶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郑刑执字第2344号罪犯常艳伶,女,1971年5月6日出生,汉族,河南省项城市人,初中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服刑。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11日作出(2011)昌刑初字第733号刑事判决,认定常艳伶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自2011年4月9日起至2021年4月8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1年10月11日交付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执行刑罚。本院于2014年1月28日对常艳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20年5月8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以罪犯常艳伶自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7年7月25日21时许,常艳伶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无医师资格及执业证书的情况下,擅自在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镇东小口村其经营的诊所内,为前来就诊的张某接生。常艳伶无必备医疗设备及正确的接生抢救知识,不能有效应对新生男婴出生后所出现的危害生命安全的情形,延误抢救时间,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新生男婴系窒息死亡。罪犯常艳伶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上次减刑以来2014年9月获得表扬;2015年1月获得表扬;2015年3月获得表扬;2015年5月获得表扬;2014年1月获得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15年1月获得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15年3月获得省级改造积极分子。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常艳伶本次减刑考核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常艳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刑期至2019年6月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冯 进审 判 员  董忠智人民审判员  韩 杰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袁 珂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