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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浚执字第222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李俊华与浚县裕华重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浚执字第222号申请执行人李俊华。被执行人浚县裕华重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建超被执行人马建超。被执行人张建松。申请执行人李俊华与被执行人浚县裕华重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马建超、张建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1)浚民初字第77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马建超、张建松已给付申请执行人李俊华30000元,剩余部分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同意按协议约定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浚民初字第77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桑文宇审判员  XX臣审判员  李恕超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付月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