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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塔民一终字第00698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上诉人阿依霞·斯马克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塔民一终字第0069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阿依霞·斯马克,女,哈萨克族,1956年9月出生,住新疆塔城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牟成前,男,汉族,1947年2月出生,住新疆额敏县。原审被告阿里米拉,女,哈萨克族,住塔城市。上诉人阿依霞·斯马克因与被上诉人牟成前及原审被告阿里米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塔城市人民法院(2015)塔民一初字第2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陈建南担任审判长、袁国军、古丽格娜组成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书记员古尔巴尔登担任记录。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要求撤回其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阿依霞·斯马克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上诉人阿依霞·斯马克撤回上诉。二、原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邮寄费120元,共计520元,由上诉人阿依霞·斯马克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 建 南代理审判员 袁 国 军代理审判员 古丽 格娜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古尔巴尔登本法律文书所使用的法律条款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