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审刑执字第2728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于晓东犯合同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于晓东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大审刑执字第2728号罪犯于晓东,现在辽宁省瓦房店监狱服刑。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2月10日作出(2006)大刑初字第110号刑事判决,以罪犯于晓东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7年2月9日被投入辽宁省瓦房店监狱服刑。2009年8月24日经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9)辽刑执字第93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2012年6月29日经本院以(2012)大审刑执字第162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现刑期至2028年5月23日止。执行机关瓦房店监狱于2015年10月1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称:罪犯于晓东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遵规守纪,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该犯入监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2015年2月获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现累计兑现记功5次,兑现表扬2次。上述事实,有罪犯于晓东的认罪悔过书、证人证言、改造表现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积分表奖表、奖励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于晓东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于晓东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0元不变。(刑期自2009年8月24日起至2027年2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 微审判员 夏红军审判员 张真洪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丰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