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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民初字第20019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周×与蔡×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蔡×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丰民初字第20019号原告周×,女,1972年1月7日出生。被告蔡×,男,1971年10月26日出生。原告周×与被告蔡×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刘亚男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被告蔡×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诉称:我与被告于2008年8月经人介绍相识,于2010年登记领取结婚证,婚后没有共同子女。婚后由于家庭琐事我和被告经常争吵,导致感情不和,我们在生活中没有生活交流,至今都已经分居一年了。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我与被告离婚;2、对北京市丰台区方庄南路×号院×号楼×号房屋依法进行分割。被告蔡×辩称:我不同意离婚,我认为原告是单方面的认为我们感情不和,我们之间没有根本性的矛盾,主要是再婚后因为孩子发生的矛盾。原告虽然说我们已经分居一年,但是我们还是有夫妻生活的,只是在最近两个月没有。原告说我们没有交流,是因为我们开双班出租车,我为了照顾原告,都是我出夜班,所以见面机会不多。我认为孩子的问题不是主要的,原告的理由都不是主要问题,我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周×与蔡×于2008年8月经人介绍相识,于2010年10月25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共同子女。现周×以双方感情不和为由起诉离婚,蔡×不同意离婚,称双方之间没有根本矛盾,主要问题是在对待孩子的态度上有所不同。周×与蔡×均系北京首汽友联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出租车司机,二人开同一辆出租车,周×跑白班,蔡×跑夜班。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及结婚证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婚姻以感情为基础。周×与蔡×虽然系再婚结合,但双方结婚后至今已有五年多的时间,生活和工作中相互扶持,已经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双方虽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但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双方之间并无根本矛盾存在,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希望双方能珍惜彼此间的感情和来之不易的家庭,加强沟通交流,消除误会,同心协力克服困难,共建美满幸福的家庭。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周×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周×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之日起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刘亚男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韦梦旸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