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建商初字第563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董博诉张伟华、张信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博,张伟华,张信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建商初字第563号原告董博,住齐齐哈尔市。被告张伟华,自然状况不详。被告张信义,自然状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董博与被告张伟华、张信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董博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董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董博负担。审 判 长 徐晓红人民陪审员 何文斌人民陪审员 王淑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慧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