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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奎民初字第1374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宋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奎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奎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奎民初字第1374号原告:宋某。委托代理人:黄保英,新疆同泽(奎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某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某以收集新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宋某负担。审判员 刘 涛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朱文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