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17478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杨道容与杨道全,涂中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道容,杨道全,涂中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17478号原告杨道容,女,汉族,1958年10月26日生,住重庆市渝北区。委托代理人万兴凤,重庆市渝北区双凤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道全,男,汉族,1969年5月1日生,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涂中利,女,汉族,1967年6月11日生,住重庆市渝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道容与被告杨道全、涂中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杨道容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道容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道容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道容负担。审判员 田力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