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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17478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杨道容与杨道全,涂中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道容,杨道全,涂中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17478号原告杨道容,女,汉族,1958年10月26日生,住重庆市渝北区。委托代理人万兴凤,重庆市渝北区双凤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道全,男,汉族,1969年5月1日生,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涂中利,女,汉族,1967年6月11日生,住重庆市渝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道容与被告杨道全、涂中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杨道容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道容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道容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道容负担。审判员  田力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