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张塘少民初字第00067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钱某某甲与黄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张塘少民初字第00067号原告钱某某甲。委托代理人庞建宇,张家港市塘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黄某某。原告钱某某甲与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任洪国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0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钱某某甲及委托代理人庞建宇、被告黄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钱某某甲诉称,原、被告于1997年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女儿钱某某乙。××××年××月××日,生育儿子钱某某丙。婚后因被告性格原因,双方常为家庭琐事引发矛盾。现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为此,起诉请求判令:1、原、被告离婚,婚生子女各抚养一个。2、婚前个人财产及个人生活用品归各自所有,婚后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被告黄某某辩称,双方结婚已经十几年且婚后生育一子一女,夫妻感情较好,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钱某某甲、黄某某于1997年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女儿钱某某乙。××××年××月××日,生育儿子钱某某丙。婚后初期夫妻感情尚可,后双方因家庭琐事引发矛盾。钱某某甲认为,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无法共同继续生活,为此涉诉。庭审中,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希望双方能够和好。双方意见分歧较大,本院调解不成。以上事实,有结婚证、户籍信息、韩山村村委会证明、庭审笔录等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已十多年,双方在长期的相处过程中应该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婚姻是两个不同个性的人的结合,和谐的家庭需要双方在共同生活中相互理解和体谅、相互信任和包容才能建立,如果双方能够认识到这些并为之付出努力,在今后生活中能互谅互让,加强沟通,夫妻是有可能和好的。此外,子女的成长也需要一个稳定的家庭环境。本院对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以及夫妻关系的现状进行综合分析后,认定夫妻感情确尚未破裂。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钱某某甲与被告黄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2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钱某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农行苏福路支行,帐号:10×××76)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判员  任洪国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建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