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乐民初字第1372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郑芳训与何国印、田永俊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芳训,何国印,田永俊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乐民初字第1372号原告:郑芳训。委托代理人:钱珍美,浙江航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郑峰,浙江航英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何国印。被告:田永俊。本院在审理原告郑芳训诉被告何国印、田永俊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芳训在本院审理期间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芳训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70元,减半收取235元,由原告郑芳训负担。审 判 员 胡金莲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此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代书记员 施彤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