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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神执字第01910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陕西腾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王引爱追偿权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腾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引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神执字第01910号申请执行人陕西腾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王引爱,女,1970年4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2015)神民初字第00308号民事判决书,陕西腾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王引爱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一、被执行人王引爱偿还申请人陕西腾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欠款23.012174万元;二、被执行人王引爱承担案件受理费2380元。在执行本案的过程中,经本院与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及银行系统查证均无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现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查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神民初字第0030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新的可供执行财产,可以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云飞审判员  李 智审判员  刘 鑫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 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