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民初字第8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原告郑侠诉被告龙瑞国农村建房施工合同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侠,龙瑞国
案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民初字第851号原告郑侠,女,汉族。委托人郭建东,男,汉族。被告龙瑞国,男,汉族。委托代理人:王安然,系河南文开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郑侠诉被告龙瑞国农村建房施工合同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郑侠于2015年7月31日起诉来院,庭审后原告以需组织新证据为由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侠撤诉。案件受理费262元减半收取审 判 长 尹 勇人民陪审员 孙 扬人民陪审员 袁 磊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向珍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