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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执字第1000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艾素华与被执行人许学兵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艾素华,许学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广执字第1000号申请执行人艾素华。被执行人许学兵。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艾素华与被执行人许学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申请执行的标的额为85963元,执行过程中已执行0元,余款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尚未得到执行。经法院调查,未能查控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而且申请人艾素华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的证据或线索,申请人同意对案件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广商初字第46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具备履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人民法院也可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魏楠楠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荣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