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岷南民初字第152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叶某某与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岷南民初字第152号原告叶某某,女,汉族,1993年9月30日生,农民,甘肃省岷县人,住岷县。被告后某某,男,汉族,1990年2月14日生,农民,甘肃省岷县人,住甘肃省岷县寺沟乡纸坊村454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某某诉被告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叶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叶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佩武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春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