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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随县民初字第01387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随州市鸿利盛物流贸易有限公司、周安静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随州市鸿利盛物流贸易有限公司,周安静,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随县民初字第01387号原告随州市鸿利盛物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随州市南郊柳树淌居委会三组。法定代表人周启兵,经理。原告周安静,司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广州大道中303号。负责人叶健明,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随州市鸿利盛物流贸易有限公司、周安静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随州市鸿利盛物流贸易有限公司、周安静共同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保险合同时已约定双方产生纠纷应由广州市仲裁委员会处理,且被告在诉讼中提出异议,现原告向本院出具申请请求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随州市鸿利盛物流贸易有限公司、周安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30元,减半收取1315元,由原告随州市鸿利盛物流贸易有限公司、周安静负担。审判员  张黎辉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周 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