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亭兴民初字第0562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朱锦顺与时云松、盐城市新高混凝土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亭兴民初字第0562号原告朱锦顺,居民。委托代理人商丽平,江苏照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时云松,居民。被告盐城市新高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亭湖区新洋街道龙桥村。法定代表人邵正荣,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曲凡,江苏法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住徐州市沛县沛城东风路江南山水一号楼。本院在审理原告朱锦顺与被告时云松、盐城市新高混凝土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沛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民事诉讼的提起与撤回是法律赋予公民或法人的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合法、自愿原则,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及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锦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依法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杨建彬审 判 员 孙 伟代理审判员 陶鹰峰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高 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