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温执民字第43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中支行与百力橡胶轮胎有限公司、章鸿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中支行,百力橡胶轮胎有限公司,章鸿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浙温执民字第436-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中支行,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车站大道裕达大厦。负责人:郑巧容,行长。被执行人:百力橡胶轮胎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经济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78047370-5。法定代表人:章鸿杰,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章鸿杰(ZHANGHONGJIE),男,1957年12月8日出生,巴西联邦共和国公民,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浙温商外初字第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8月25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中支行与被执行人百力橡胶轮胎有限公司、章鸿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立案执行标的13966749.97元。立案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中支行送达被执行人财产举证通知书,向被执行人百力橡胶轮胎有限公司、章鸿杰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土地、车辆、工商登记情况。现查明,被执行人百力橡胶轮胎有限公司系以生产子午线轮胎等为主营的外商合资企业,注册资金2398.9万美元,其名下房地产、机器设备账面原值人民币5个多亿元,均已抵押、质押给申请执行人及其他银行、企业。其坐落于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海十五路500号厂房及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证号:温房权证经济技术开发区字第XXXX号,建筑面积:96802.78平方米;土地使用权证号:温国用(2012)第XXXX号,土地使用权面积:184414平方米]、坐落于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海园区D605-3号小区地块的土地使用权(证号:温国用(2011)第XXXX号,面积:17662.87平方米)均已被本院查封。目前该被执行人对外经济合作正在协商之中,生产尚未恢复正常,仅靠部分厂房出租维持生存。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风险企业帮扶及银行不良贷款处置办公室以该企业系开发区管委会重点扶持对象,强制司法拍卖不利于今后的招商引资、社会稳定大局及上述房地产的临时土地使用权证换证需多部门协商为由,要求本院暂缓执行。由于抵押给申请执行人的厂房涉及腾空等客观原因,暂难以处置。除此之外,目前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的抵押厂房由于客观原因暂难以处置,本案财产处置条件尚不成熟,可先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或上述厂房具备处置条件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浙温执民字第436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郑远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