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海法执字第1065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广州市海珠区房屋安全和物业二所与叶建梅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州市海珠区房屋安全和物业二所,叶建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穗海法执字第1065号申请执行人:广州市海珠区房屋安全和物业二所,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法定代表人:陈穗欣,副所长。委托代理人:寇明茹、李端春,均为原告工作人员。被执行人:叶建梅,住所地海珠区。申请人执行人广州市海珠区房屋安全和物业二所依据已生效的本院(2013)穗海法民三初字第1475号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叶建梅缴纳租赁费54219.4元,本院2015年4月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表示同意被执行人每月还款1000元,直到还清54219.4元止。鉴于此,申请人表示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经执行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并且申请人表示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可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穗海法执字第106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如被申请执行人没有按照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晓阳审判员 陈文超审判员 黄继锋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唐亚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