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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顺庆民初字第5373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何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顺庆民初字第5373号原告李某某。被告何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先平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汪 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