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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民初字第653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刘德胜与潍坊盛宏假日酒店有限公司物件脱落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德胜,潍坊盛宏假日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青民初字第653号原告刘德胜。被告潍坊盛宏假日酒店有限公司。。原告刘德胜诉被告潍坊盛宏假日酒店有限公司物件脱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德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5月12日凌晨2时左右,原告停放在被告酒店南侧停车场内的鲁G*****号黑色别克君越轿车被被告楼上掉落的玻璃砸到,致使整车漆面,前两大灯,左后尾灯损坏,前后挡风玻璃,天窗玻璃等多处损坏,原告报警后,青州市公安局北关派出所于2015年5月15日出具证明一份。掉落的窗户玻璃属于被告酒店的一部分,被告应当对原告的车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车辆损失20722元,诉讼费用和评估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8日至5月16日,原告在被告的酒店房间住宿。2015年5月12日凌晨2时左右,被告酒店大楼南侧高层的玻璃自行爆裂坠落,将原告停放在酒店停车场内的鲁G*****号黑色别克君越轿车砸伤,整车漆面、前大灯、左后尾灯、前后挡风玻璃、天窗玻璃等多处损坏。经本院委托山东恒源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鉴定,鲁G*****号车辆的上述损失为20722元。双方因此事协商未果,原告向青州市北关派出所报警,该所于2015年5月15日出具证明一份“2015年5月12日9时30分,刘德胜报警称:2015年5月12日2时左右,其停放在青州市盛宏酒店的一辆黑色别克轿车(鲁G*****)被盛宏酒店掉下的玻璃砸坏。接到报警后到达现场,发现鲁G*****黑色别克轿车整车车漆被玻璃砸坏,两个前大灯损坏,左后尾灯损坏,前后挡风玻璃损坏,天窗玻璃损坏。特此证明。”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订房记录、现场照片、本院委托的车损鉴定报告,北关派出所的证明及当事人陈述在案为凭。上述证据材料已经庭审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本案中原告在被告的酒店处住宿而将车辆合法停放在酒店的停车场,被告酒店大楼南侧高层的玻璃自行爆裂坠落,将原告所停的车辆损坏,被告应承担侵权责任。原告主张20722元的赔偿数额,系根据本院依法委托的有鉴定资质的部门,依鉴定程序作出的评估数额,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潍坊盛宏假日酒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刘德胜车辆损失20722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鉴定费1500元,均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国鹏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