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苏中刑执字第01212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陆惠东犯挪用公款罪、贪污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陆惠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苏中刑执字第01212号罪犯陆惠东,现在江苏省苏州监狱服刑。本院于2005年12月15日作出(2005)苏中刑二初字第2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陆惠东犯挪用公款罪、贪污罪,判处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一万元。暂扣的人民币18700元等,抵作贪污款发还被害单位。继续追缴尚未追回的挪用、贪污款,发还被害单位。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8年5月9日经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8)苏刑执字第0326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2010年11月23日经本院以(2010)苏中刑执字第1192号刑事裁定减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2013年3月29日经本院以(2013)苏中刑执字第0530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至2024年3月8日止)。执行机关江苏省苏州监狱于2015年8月1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苏州监狱认为,罪犯陆惠东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后勤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为此,2013年以来,受到监狱表扬一次,被监狱批准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确有悔改表现。由于该犯原判财产义务未履行完毕,且不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无履行能力,应当适当缩减减刑幅度。建议减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江苏省监狱管理局经审核,提请减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陆惠东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相关年度罪犯评审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陆惠东在服刑期间,能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本院准予减刑,并采纳江苏省监狱管理局的审核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陆惠东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的刑罚执行,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减刑后刑期自2008年5月9日起至2023年6月8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 军审 判 员 杨 兵代理审判员 李 伟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施苏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