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运盐执字第1379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山西汽运集团运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纽科军、冯卫龙公证债权文书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西汽运集团运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纽科军,冯卫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运盐执字第1379号申请执行人山西汽运集团运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振清,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纽科军,男。被执行人冯卫龙,男。关于山西汽运集团运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纽科军、冯卫龙公证债权文书一案,山西省运城市河东公证处于2015年9月30日作出的(2015)运证执字第102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予以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纽科军、冯卫龙银行存款43832.61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志勤执行员 闫永平执行员 张 峰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毛田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