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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运盐执字第1379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山西汽运集团运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纽科军、冯卫龙公证债权文书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西汽运集团运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纽科军,冯卫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运盐执字第1379号申请执行人山西汽运集团运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振清,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纽科军,男。被执行人冯卫龙,男。关于山西汽运集团运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纽科军、冯卫龙公证债权文书一案,山西省运城市河东公证处于2015年9月30日作出的(2015)运证执字第102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予以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纽科军、冯卫龙银行存款43832.61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志勤执行员  闫永平执行员  张 峰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毛田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