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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倴民初字第3184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于莉娜与赵文江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莉娜,赵文江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倴民初字第3184号原告:于莉娜。被告:赵文江。本院在审理原告于莉娜与被告赵文江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莉娜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于莉娜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于莉娜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王汝利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文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