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都商初字第00496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07

案件名称

南通庞源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与李光兵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通庞源机械工程有限公司,李光兵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都商初字第00496号原告南通庞源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开发区南区金川路西、文昌路南。法定代表人包忠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喻某某、孔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光兵,居民。原告南通庞源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光兵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3日立案受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南通庞源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南通庞源机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我国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南通庞源机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4元,减半收取62元,由原告南通庞源机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庄 媛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周伟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