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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六裕执字第01339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何成友与李刚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成友,李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六裕执字第01339号申请执行人何成友,男,汉族,1976年3月1日生,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被执行人李刚,男,汉族,1978年9月12日生,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本院作出(2015)六裕民二初字第0023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逾期未履行义务,经权利人申请,本院已于2015年10月30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押被执行人李刚467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程 刚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傅绪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