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六裕执字第01339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何成友与李刚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成友,李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六裕执字第01339号申请执行人何成友,男,汉族,1976年3月1日生,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被执行人李刚,男,汉族,1978年9月12日生,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本院作出(2015)六裕民二初字第0023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逾期未履行义务,经权利人申请,本院已于2015年10月30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押被执行人李刚467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程 刚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傅绪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