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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滨破(预)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1-18

案件名称

陈建青与杭州龙禧大酒店有限公司申请破产清算破产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建青,杭州龙禧大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滨破(预)字第2号申请人陈建青。被申请人杭州龙禧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3788号。法定代表人许永杰,执行董事。2015年10月13日,陈建青以杭州龙禧大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禧大酒店)股东浙江龙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已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无法清偿到期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对龙禧大酒店进行破产清算。本院于2015年10月16日通知龙禧大酒店,龙禧大酒店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本院查明:龙禧大酒店于2002年6月6日在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成立,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500万元,股东为浙江龙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已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经营范围为服务:住宿、淋浴(桑拿),棋牌,中、西餐制售,健身,打字、复印;零售:卷烟、雪茄烟;批发兼零售:预包装食品兼散装食品。批发、零售:服装、百货、工艺品等。2014年8月6日,申请人陈建青以龙禧大酒店等为被告,向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判决生效后,被告龙禧大酒店至今未予执行。另查明,龙禧大酒店的经营场所系浙江龙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固定资产。本院认为:龙禧大酒店系在杭州市滨江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设立,住所地位于本院辖区内,且其破产主体适格,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龙禧大酒店对陈建青的申请未提出异议,现已经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符合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破产清算受理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受理陈建青对杭州龙禧大酒店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审判长  倪惠岗审判员  钱 敏审判员  莫启荣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姜舒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