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亭兴民初字第0740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张雨霞与张勇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雨霞,张勇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亭兴民初字第0740号原告张雨霞,居民。被告张勇华,居民。原告张雨霞与被告张勇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张雨霞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雨霞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雨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75元,减半收取538元,由原告张雨霞负担。代理审判员 陶鹰峰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丁 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