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金刑一终字第388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郑挺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郑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浙金刑一终字第388号原公诉机关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郑挺,农民。2014年11月28日因本案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5年9月24日经义乌市人民法院决定被执行逮捕。现押于义乌市看守所。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审理义乌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郑挺犯复制、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一案,于2015年9月23日作出(2015)金义刑初字第1940号刑事判决,以复制、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被告人郑挺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扣押在案的违法所得及电脑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宣判后,郑挺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郑挺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郑挺申请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郑挺撤回上诉。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15)金义刑初字第1940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施晓玲审 判 员 吴翠丹代理审判员 刘 烨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斯蓓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