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莲民初字第02068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原告刘萍与被告西安欣旅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萍,西安欣旅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莲民初字第02068号原告刘萍,女,1959年6月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贺宝虎,陕西贺宝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万玉玺,陕西贺宝虎律师事务所助理律师。被告西安欣旅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宿晴,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金柱,陕西方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萍与被告西安欣旅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欣旅咨询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萍以及委托代理人贺宝虎、万玉玺、被告欣旅咨询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金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萍诉称,2015年3月19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欣旅俱乐部权益承购合同》,约定由被告为原告提供国内外自由行服务,期限自2015年3月19日至2020年3月18日,合同签订当日原告向被告缴纳了30000��。在签订合同前,被告通过向路人发传单、拦路讲解的方式将原告及不特定人群组织、召集至被告公司内部,要求在场所有人关闭通讯工具,随后开始宣传被告的实力及“出境旅游”服务项目和承诺。同时展示了其与康辉、金桥旅行社的合作协议,诱导原告签订了一份封面为《会员合同》,第二页为《欣旅俱乐部权益承购合同》的合同,承诺为原告出境美国提供服务。后原告发现被告根本不具备组织出境旅游服务的资格,与其签订的合同不明,被告的行为已经违法,给原告造成非常大的损失。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撤销原、被告签订的《欣旅俱乐部权益承购合同》(合同编号:HT02988985);2、被告返还原告会员费30000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欣旅咨询公司辩称,被告具有提供国内外自由行服务的项目资质和权利;双方签订合同前被告如实向原���履行了告知义务,告知了会员制和非会员制的区别后,原告自愿加入被告会员,不存在法定撤销事由;双方在平等、自愿基础上签订合同,且在2015年4月21日向原告提供过酒店服务。认为应当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继续履行合同。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19日,欣旅咨询公司(甲方)与原告(乙方)签订封面为《会员合同》,内容为《欣旅俱乐部权益承购合同》一份,约定原告购买被告权益,成为被告的权益人,享有被告提供的国内/国外自由行服务。服务年限自2015年3月19日起至2020年3月18日止。乙方选择合同签订之日一次性付清全部款项。合同签订后,原告于当日向被告缴纳了会员费3000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收款收据。庭审中被告提交其与西安金桥国际旅行社、西安康辉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合作协议》,称其是康辉、金桥的供应商。原告对真实性不予认可,称协议上公章与名称不符合,其向康辉、金桥核实,均称未与被告合作,认为协议是假的。被告称其不具备出境游的资质,合同约定其的义务是为原告提供酒店住宿的信息,原告选择后,由被告预定酒店,原告直接住宿。原告称签订合同前被告承诺住宿为四星、五星级酒店,提供小管家服务。被告称合同没有对酒店标准进行约定,被告根据原告提供的出行地点,查询系统中有无合作酒店,如果没有,被告也无法履行。2015年4月21日,被告称向原告提供过一次酒店住宿信息,原告称被告只是向其提供一个网上搜索酒店截图信息,经其查询为两星,与承诺的标准存在差异,无法居住,其未选择入住,之后被告也未再提供任何服务。上述事实,有《会员合同》、收款收据及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会员合同》,内容为��益承购合同,约定原告承购标的为国内/国外自由行服务,根据原告购买的权益房型及出游天数,被告提供国内系统合作酒店免费住宿及早餐服务。双方签订的合同标的为酒店免费住宿,但合同中对住宿酒店标准、选择范围等都没有明确约定,对国外自由行服务酒店预订及使用规则亦未约定,该合同为被告提供的制式合同,合同中对被告应如何履行义务约定不明确,从合同内容看,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显失公平,致使原告的权利无法实现。因此,原告诉请要求撤销与被告签订的合同并退还会员费30000元,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原告刘萍与被告西安欣旅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19日签订的合同编号为HT02988985的《欣旅俱乐部权益承购合同》;二���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被告西安欣旅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返还原告刘萍3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告西安欣旅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 霞代理审判员 倪晓盈代理审判员 高 琪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狄鸣柔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