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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绥执字第428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绥阳县人民法院移送执行孟贤林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绥执字第428号被执行人孟贤林,男,1993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孟贤林因犯盗窃罪一案,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29日作出(2015)绥刑初字第2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被告人孟贤林拘役四个月,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该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告人孟贤林未能自动履行法律义务,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15年8月10日移送执行。2015年8月26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孟贤林未成家,现随其父母生活,本人无银行存款、无住房登记和车辆注册登记。本院穷尽财产调查和执行措施后,经合议庭评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绥刑初字第25号刑事判决书主文对被告人孟贤林判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的本次执行程序。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隐匿、转移财产情形的,应当追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世模审判员  周廷志审判员  陈建国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周黔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