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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民二初字第694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广西千里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陈启荣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西千里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陈启荣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民二初字第694号原告广西千里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江南区南站大道10号。法定代表人刘通,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覃颖慧,广西大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启荣。委托代理人麻太佳,平果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广西千里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启荣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原告在宣判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西千里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53元,减半收取2776.50元,保全费1938元,合计4714.50元,由原告广西千里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刘媛媛人民陪审员  麦志文人民陪审员  谢 芳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春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