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志执字第00262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郝某某与被执行人蒲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志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志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志执字第00262号申请执行人郝某某,女,1967年1月6日生。被执行人蒲某某,男,47岁许。申请执行人郝某某与被执行人蒲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2013)志民初字第0007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蒲某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郝某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多次寻找被执行人蒲某某无果,根据申请执行人郝某某的执行申请书和民事判决书上的相关信息无法在公安机关查询到被执行人蒲某某的户籍信息,经多次电话联系申请执行人郝某某,均无法联系上,因没有被执行人蒲某某的户籍信息,无法查控被执行人蒲某某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郝某某没有提供被执行人蒲某某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无法联系上。至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2013)志民初字第0007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的去向或者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申请人民法院恢复对原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雪明代理审判员 李晓娟代理审判员 姬燕妮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 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