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常刑执字第29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邹刚犯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常刑执字第2971号罪犯邹刚。现押湖南省德山监狱服刑。系累犯。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于二○一○年二月五日作出(2010)楼刑一初字第6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邹刚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〇年五月十四日作出(2010)岳中刑二终字第4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6月11日交付执行。服刑期至二○二○年十月十三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德山监狱于2015年10月9日以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悔改表现突出为由,提出减刑一年十个月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德山监狱提出,罪犯邹刚自2010年服刑以来,曾放松自身改造,有违纪行为发生,2011年7月至2014年12月10次被扣分共64.3分,其中2011年5月因拒不出工,并扬言脱逃受到严管和考核分10分的处罚,2012年9月私藏手机受到严管和扣考核分40分的处罚;2013年4月擅自脱离互监组受到扣考核分5分的处罚;2014年11月因琐事殴打同犯受到扣考核分5分的处罚。经教育,自2014年12月起,该犯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现从事箱包加工工种,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截止2015年7月共获考核分184.2分,其中获奖励分共1.5分。如2015年一季度劳动竞赛中完成目标任务获奖励分1.5分。悔改表现突出。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假释)评议书等材料证实。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湖南省德山监狱认定罪犯邹刚悔改表现突出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邹刚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可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邹刚减去有期徒刑刑期一年八个月,服刑期至二○一九年二月十三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雪审判员 袁美丽审判员 黄志坚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何 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