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雨民一初字第02214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南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马鞍山市东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马鞍山市东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民一初字第02214号原告:南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法定代表人:邢忠锋,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卓,江苏信阳光律师事务所。被告:马鞍山市东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马鞍山市花山区。法定代表人:王燕,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马鞍山市东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南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马鞍山市东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帐户上的存款1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本院认为:南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马鞍山市东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帐户上的存款1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周冰一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贾 赟 百度搜索“”